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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2 15:48:24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购的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行“”,并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手机植入病毒,读取手机内的通讯录信息,之后将不雅视频、手机通讯录交由“枪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处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佳、谷某、钟某龙结伙以散布“”视频相要挟,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负责策划、组织、指挥,提供场地、设备、技术,分配犯罪所得钱款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及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佳、谷某、钟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对王某佳、谷某、钟某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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