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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6期)

时间:2025-06-19 09:50:55

 

  2023年起,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开始分享公路工程方面的研究成果,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公路工程”专栏。为更好的发挥《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的工具价值,我们将以实务问答的形式分期就公路工程有关问题进行分享,以飨读者。本期为实务问答(第6期),涉及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即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为收费公路。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二级及以下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份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路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答:收费公路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答:不可以。《公路法》第62条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1条第4款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该文件第12条规定,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中标人应在签订投资协议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该规定第35条规定,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因此,收费公路不可以由境外企业经营,应由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

  答:不可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不能通过非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答:《公路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公路法》第66条第2款规定,收费公路的绿化和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故,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省级政府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省级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答:不可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据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

  答:不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二级公路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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